河海大学201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江苏)

河海大学201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适用于江苏)

高校全称:河海大学

高校性质: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

办学性质:公办

    次:重点本科

学校代码(江苏省代码):1105 河海大学(南京)

                   1241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

南京校本部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西康路1

常州校区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晋陵北路200

南京江宁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佛城西路8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河海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和国家重点支持开展“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以及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学校拥有97年的办学历史,已形成了以水利为特色、工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第二条  河海大学的前身是1915年创建于南京的河海工程专门学校,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所专门培养水利科技人才的高等学府。1952-1985年间校名为“华东水利学院”。1985年恢复“河海大学”传统校名,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199580周年校庆时,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为学校题词:“面向未来,开拓进取,进一步发展水利教育事业。”200590周年校庆期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视察学校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了“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精神。

第三  河海大学校本部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并在常州市新北区、南京市江宁区设有校区,总占地面积2324亩。

第四条  河海大学设有水文水资源学院、水利水电学院、港口海岸与近海工程学院、土木与交通学院、环境学院、能源与电气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学院(常州)、机电工程学院、力学与材料学院、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理学院、商学院、商学院(常州)、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体育系等专业院系和大禹学院(本科拔尖人才培养学院)。学校拥有1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水利工程),7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4个一级学科省级重点学科,9个二级学科省级重点学科;10个国家级以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7个国家级以及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9个博士后流动站;1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57个二级学科博士点;34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85个二级学科硕士点;11种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涉及18个工程领域;52个本科专业。水利工程、土木工程两学科综合实力处于全国领先位置,尤其是水利工程学科总体实力最强,支撑及相关学科门类较多,水利及支撑学科人才梯队的综合实力处于国内一流地位。2011年底,在校研究生13072名,本科生19078名。

第五条学校现有教职工3383名,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2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5名、讲座教授1名,“千人计划”特聘教授6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1007名,博士生导师333名;有12名院士受聘担任学校的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六条  建国以来,河海大学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了10万余名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河海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高且质量好,就业率长期保持在95%以上,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和江苏省高校中位居前列。

第七条  河海大学本科生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含艺术专业考生、国防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中学保送生。

第八条  河海大学本科专业标准学制4年,学业合格者颁发河海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特别优秀者可申请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

大禹学院学生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且符合拔尖人才培养要求者可推荐免试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第九条  河海大学2012年继续实行部分本科专业按类招生,学生入校后按类培养,一到两年后进行专业分流,具体招生专业(类)将由各省(区、市)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具有完善的办学条件和完整的办学功能,按学校统一要求开展教学,由学校发放统一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招生具体工作由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经报教育部批准,2012年河海大学面向全国31个省(区、市)招收普通本科生5000名,招生专业49个。学校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学校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各省(区、市)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河海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在江苏省划定的重点院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调阅考生档案数比例控制在我校招生计划的102%以内。

第十六条  根据江苏省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河海大学对填报我校志愿且投挡到我校的考生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河海大学对普通类本一批次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不指定具体科目),必测科目为4C及以上,技术科目为合格;对提前批次国防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科目为4C及以上,技术科目为合格。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对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科目为4C及以上,技术科目为合格。

第十八条  河海大学对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原则采用 “等级级差法”,并认可省教育考试院照顾政策加分。学校将进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进行排序。

对于选测科目物理或历史,学校设置的等级级差分为:A+=3A=1,另一门选测科目等级级差分为:A+=1。对进档后的考生采取“等级级差法”排序后如总分相同,学校按照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和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仍相同,学校优先录取数学分数高的考生;如还相同,学校优先录取4门必测科目等级总体较高的考生。

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项均为合格,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河海大学对专业志愿采用“专业级差”的办法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专业志愿之间设立专业级差,级差分不超过3分。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河海大学对2012年艺术类专业考生、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其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规定执行;对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其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科目为4C及以上,技术科目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河海大学面向北京、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广西、贵州、陕西等省招收国防生130名,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国防生招生政策进行录取。其中招收海军国防生100名,武警水电部队国防生30名。

第二十二条  河海大学招生专业除国防生招生专业、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外,其他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三条  河海大学除国防生招生专业对男女性别有要求外,其他招生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条  河海大学所有招生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国防生则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律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为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招生宣传服务工作,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提供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区、市)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上网查询。

第五章  收费及奖贷学金

第二十七条  河海大学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标准,普通类本科学生学费每生每年4600,艺术类本科学生学费每生每年6800元。学生宿舍全部实行公寓化管理,录取在南京校本部的新生在江宁校区就读,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录取在常州校区的新生,住宿费每生每年1000元至1200元。购买教材、公寓生活用品等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河海大学设有二十余项学生奖学金,奖学金覆盖面达50%,其中单项奖学金最高额度为8000元。为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考河海大学,学校设立了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人。

第二十九条  河海大学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勤、免、补”五位一体,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既能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又能激励优秀学生奋发成才。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河海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河海大学南京校本部、江宁校区

联系电话:(02558099483

    真:(02558099489    

学校网址:http://www.hhu.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sw.hhu.edu.cn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

联系电话:(051985106013(兼传真)

校区网址:http://www.hhuc.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苏省,由学校委托河海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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