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江苏)
(前十三条同全国)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在江苏省划定的重点院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调阅考生档案数比例控制在我校招生计划的102%以内。
第十六条 根据江苏省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河海大学对填报我校志愿且投挡到我校的考生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河海大学对普通类本一批次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不指定具体科目),常州校区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对提前批次国防生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所有考生必测科目均须达到4C及以上,技术科目合格。
对2013年艺术类专业考生、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其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规定执行;对自主选拔考生和艺术特长生,其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科目为4C及以上,技术科目为合格。
第十八条 河海大学对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原则采用 “等级级差法”,并认可省教育考试院照顾政策加分。学校将进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进行排序。
对于选测科目物理或历史,学校设置的等级级差分为:A+=3,A=1,另一门选测科目等级级差分为:A+=1。对进档后的考生采取“等级级差法”排序后如总分相同,学校按照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和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仍相同,学校优先录取数学分数高的考生;如还相同,学校优先录取4门必测科目等级总体较高的考生。
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项均为合格,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河海大学对专业志愿采用“专业级差”的办法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专业志愿之间设立专业级差,级差分不超过3分。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凡经河海大学测试并获得学校2013年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和保送生认定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招生章程进行录取。我校自主选拔优录政策不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获得河海大学2013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各省级招办艺术类招生政策和学校有关招生章程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河海大学面向北京、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等省招收国防生165名,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国防生招生政策进行录取。其中招收海军国防生135名,武警水电部队国防生30名。
第二十二条 国防生和英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他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三条 除国防生外,录取考生无男女生比例要求和性别限制。
第二十四条 各招生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国防生则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律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提供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区、市)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上网查询。
第五章 收费及奖贷学金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标准,普通类本科学生学费每生每年4600元,艺术类本科学生学费每生每年6800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每生每年19200元。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录取在南京校本部的新生在江宁校区就读,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录取在常州校区的新生,住宿费每生每年1000元至1200元。购买教材、公寓生活用品等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20余项学生奖学金,奖学金覆盖面达50%,其中单项奖学金最高额度为8000元。
第二十九条 河海大学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勤、免、补”五位一体,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生奋发成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河海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河海大学南京校本部、江宁校区
联系电话:(025)58099483
传 真:(025)58099489
学校网址:http://www.hhu.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sea.hhu.edu.cn/zsw/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
联系电话:(0519)85106013(兼传真)
校区网址:http://www.hhuc.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除江苏省以外各省(区、市),对于有选考科目要求等特殊填报方式的省(区、市)以河海大学通过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章程为准。
本章程由河海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